在四樓自殺,那五樓也算凶宅嗎?關於「凶宅」的6個實用知識 | 台中建案查詢網
![在四樓自殺,那五樓也算凶宅嗎?關於「凶宅」的6個實用知識](https://i.imgur.com/t0MQFqH.jpg)
2016年11月2日—而該兩層樓屋主雖然有權利請求賠償,但由於房子結構上並未發生毀損,單從房價下跌造成的經濟損失求償,在舉證上相當的困難,一般也將判死者繼承人不須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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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凶宅』在法律與民間的認定上,有很大的區別。而房價其實較受民間輿論所影響,因此當法律與民間認定上有出路時,貓編還是認為,買房租屋以自己舒服為主。而究竟有沒有必要為了過去發生的憾事,影響自己的生活呢?理性上是不需要的,但人們往往被一些語言行為暗示所洗腦,潛意識總會發生莫名的『毛』,究竟要不要為『凶宅』苦惱,就看內心是否夠強大了。何處沒有『Good brothers』呢,行得正,心無愧,自然就不用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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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iDiD點一點設計提供)
那麼,讓我們開始今天的主題──
根據內政部編印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其中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本建築改良物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而就內政部的定義,凶宅的定義如下:
1. 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也就是持有期間發生凶事才會被認定為凶宅。
2. 專有部分曾發生兇殺或是自殺死亡。→指發生死亡事件的該層該戶。
3. 不包含自然或意外死亡。→如果是自然病死或是意外(跌倒、一氧化碳中毒等)則不算。
4. 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若在該專有部分自殺卻在送醫時死亡,也不算。
5. 在專有部分遭砍殺且陳屍。→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死在該地,即使為第一現場也不算。
(圖/ iDiD點一點設計提供)
案例問答集Q:如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