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16「租賃」解析(四) 出租人會計處理 | 台中建案查詢網
2018年9月5日—IFRS16與原租賃準則之主要差異在於承租人會計模式之重大變革,出租人會計則仍沿用原租賃準則之雙軌模式,即出租人須將租賃區分為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 ...
文章發表: 2018/09/05
]]>楊孟萍
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副教授IFRS 16[1]與原租賃準則之主要差異在於承租人會計模式之重大變革,出租人會計則仍沿用原租賃準則之雙軌模式,即出租人須將租賃區分為營業租賃[2]或融資租賃而進行不同之會計處理,僅另增加揭露要求項目,以對出租人之資產風險與信用風險提供相關資訊。承租人會計處理已於前文IFRS 16[3]解析(二)與(三)中完整說明,本文即分就租賃之分類、營業租賃[4]與融資租賃逐一說明IFRS 16[5]之出租人會計處理。
壹、租賃之分類出租人於合約成立日辨認租賃之存在後,尚須就交易實質進一步評估租賃係屬營業租賃[6]或融資租賃:若租賃已將附屬於標的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移轉予承租人,則應分類為融資租賃;否則即應分類為營業租賃[7]。附屬於標的資產所有權之風險包括持有資產下可能因資產閒置或過時而造成損失,或可能因經濟環境改變造成資產之投資報酬變動;附屬於標的資產所有權之報酬包括持有資產下可使用資產營運或出售資產而獲利。租賃之分類於成立日決定後即不再改變,即使發生如標的資產經濟年限或殘值之估計變動、或承租人違約等情況亦不得重新分類。但發生租賃修改時,亦即租約約定之租賃範圍或租賃對價有所變動時,出租人須重評估租賃之分類。
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簡稱IFRS)之原則基礎下,對如何判定標的資產所有權所附屬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是否已移轉,IFRS 16[8]並未訂定明確具體故而武斷且易於操弄之標準,但分別例舉通常將導致分類為融資租賃以及可能會導致分類為融資租賃之情況。例舉情況彙整如【表一】。
【表一】之左欄為通常將導致分類為融資...